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松山湖(生態園)(以下簡稱園區)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園區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最大限度發揮財政資金對園區引進港澳創新創業青年人才的扶持作用,依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園區相關規定,結合園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東莞松山湖(生態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中的人才發展資金安排,納入園區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於園區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的創業啟動資金資助、辦公場地及住房租金補貼、培訓及參展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創業投資機構對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投資進行補貼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園區人才工作局。園區人才工作局及其他相關業務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和園區管委會相關規定,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範圍、條件與標準
第四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创新创业项目為核心依法设立,工商、税务、统计关係均在园区内的独立法人公司;
(二)企業創始人年齡45 周歲(含)以下,香港籍或澳門籍,且所註冊企業股東中香港籍或澳門籍人員累計持股50%以上;
(叁)属於《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主导发展产业领域(包括高端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新能源产业以及科技金融、文化创意、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园区管委会重点扶持的其他产业领域。
第五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創業投資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工商、税务、统计关係均在园区内的独立法人公司;
(二)投资对象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申报项目对环境负面影响大、劳动密集型等非园区主导发展类型的项目;
(叁)申报项目创业团队中香港籍或澳门籍人员不属於核心团队成员,未承担核心重要工作的;
(四)申报单位或者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或因违反有关财经、工商、税务、劳动等法律法规被行政重大处罚未满3年的;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的,可暂时保留其申请和资助资格,视正式处理结果,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申报单位或者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有过欠税、欠薪、欠租、欠费等严重失信行為的;
(六)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為的;
(七)未按规定向园区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
(八)其他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认為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港澳創新創業青年人才來園區創辦企業,經過項目專家評審(見附件1.1中“專家評審評分表”),對綜合評分50分(含50分)以上項目給予創業啟動資金資助;辦公場地及住房租金補貼;企業培訓、參展補貼;貸款貼息資助。綜合評分50 分以下項目,不予資助。
第八條 創業啟動資金資助。根據不同等級,可給予最高2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資助。每家創業企業只可以申報一次創業啟動資金資助。
各公司资助额度根据专家评分结果确定。综合评分80分(含80分)以上,资助20万元;综合评分70分(含70分)至80分,资助15万元;综合评分60分(含60分)至70分,资助10万元;综合评分50分(含50分)至60分,资助5万元。
第九條 辦公場地及住房租金補貼。港澳創新創業青年人才來園區創辦企業,其辦公場地原則上可享受2年內實際租賃面積內不超過100平方米,單位面積租金價格不超過45元/平方米的辦公場地租金補貼。項目團隊香港籍或澳門籍高級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成員,租賃住房的,每人可享受2年內實際租賃面積內不超過60平方米,月租金總額不超過1800元的房租補貼,原則上每個項目享受住房租金補貼的人員數量不超過3人。
第十條 企業培訓、參展補貼。對於港澳青年創業企業參加由各級教育或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依法設立的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創新創業培訓,經認定可給予培訓經費20%,每年不超過5萬元的補貼。由園區管委會或在園區管委會備案並獲得認可的社會機構,組織港澳青年創業企業參加國內外知名行業展會,提供參展企業參展經費20%,每年不超過5萬元的補貼。參展補貼範圍為企業自費部分的展位費、展位裝修費用及會議註冊費(每單位限2人)。
第十一條 貸款貼息。對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港澳青年創業項目,按照企業實際支付利息的70%進行核定給予貸款利息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利息最高100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兩年。同一企業(項目)每年度只能就同一項貸款申請貸款貼息。
第十二條 投資補貼。對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於園區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的,按照年度實際投資額給予10%的投資補貼,對單一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投資的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同一家機構年度投資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三條 同一項目在享受本辦法資助期間,已享受過(或同時享受)國家、省、市財政資助或園區其他專項資金資助的,按照“從高不重複”原則就差額部分給予資助。
第三章 資金申請與審批
第十四條 申報本辦法資助的項目應通過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專家評審。項目專家評審由各產業招商部門在招商階段,結合入園項目審核和研判同期進行。載體招商項目在招商過程中,應通知項目團隊(或企業)按照行業歸口,自行到各產業招商部門申請項目專家評審。“四新”經濟和混合經濟項目,以主要經濟型態所屬產業,到歸口產業招商部門申請。
项目专家评审会由各产业招商部门根据业务工作程序自行举办。评审组由不少於3名专家组成,其中外部专家不少於叁分之二。项目专家评审会採用现场质询和答辩的方式进行。所有申报创业啟动金的创业团队主要成员必须到场参加,进行项目介绍及答辩。评审专家组在评审结束后,需在“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1.1)中填写项目平均得分、评审意见及签名。
招商过程中,未申请评审的项目,须在本专项资金申请前,自行到各产业招商部门申请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在申报专项资金时,项目团队(或公司)与原评审项目内容(包括团队核心成员、技术、产业方向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申报单位应重新申请参加评审。
项目专家评审结果一式叁份,一份留产业招商部门存档,两份由申报单位留存及申报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五條 項目評審申報材料(一式三份):
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见附件1.1);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项目初创团队成员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卡或回乡证)、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由市工商局出具并盖有查询专用章的股东身份证明材料(须註明出资或持股比例);
5、项目初创团队成员学歷、专业技术职称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6、专利证书(如有)复印件(验原件);
7、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包括主要股东、研发团队、组织结构、合作伙伴、公司经营战略、市场、收入(盈利)模式、财务计划、融资计划、风险控制等反映创新创业项目主要特徵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和審批,分批次、按季度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以下簡稱“工作月”)由園區人才工作局組織實施。申報通知(或指南)每個工作月的第一周在園區管委會官網(www.ssl.gov.cn,以下同)發布。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申報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报创业啟动资金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
2、《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二)申报办公场地租金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3、公司经营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4、物业出租方出具的入驻公司正常营业的证明;
5、办公场地租金付款凭证(银行回单)和正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叁)申报住房租金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3、住房租金补贴申报人员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卡或回乡证)、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住房租金补贴申报人员的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5、个人(或公司代付)住房租金付款凭证(银行回单)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报培训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3、参加培训通知及培训费用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4、参加培训的相关现场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会议资料、会场照片等。
(五)申报参展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3、参展合同及参展费用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4、会议註册费(如有)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参展相关现场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展会(包括展位)照片、商业洽谈照片、签约等。
(六)申报贷款贴息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3、公司与金融机构签定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银行向公司发放贷款的有效证明;
5、公司支付贷款利息的有效证明。
(七)申报投资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
2、创业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创业投资机构与园区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或公司)签定的投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4、创业投资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创业投资机构向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公司投资的银行转账等有效证明。
6、被投资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向创业投资机构预先提交的本条第二款规定所须提交的全部材料;
在同时申报专项资金多项资助时,《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和《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只需提交1套。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按本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將申報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全部送達園區人才工作局松山湖市民中心一樓人力资源分局前台業務辦理窗口(聯繫電話:22892062)。園區人才工作局接收全部申報材料,即視為正式受理。園區人才工作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節假日和雙休日順延,以下同),按照本辦法第二章之規定對申報材料,以及《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專項資金申請表》與《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評審申請表》內容的一致性進行初審,並出具初審意見。如申報材料不符合相關規定,初審意見形成後,3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通知申報單位。初審意見包括通過、退回、更正、補充等,對退回意見的申報材料,園區人才工作局本批次不再就同一項目接受重新申報;對須更正、補充的申報材料,申報單位在接到通知後,可在3個工作日內按意見進行更正和補充,並重新提交申報材料,視為重新申報。經更正和補充仍不符合相關規定,園區人才工作局對申報材料予以退回,本批次不再就同一項目接受重新申報。申報單位在園區人才工作局正式受理後,超過8個工作日未接到初審意見,則視為申報材料通過初審。
第十九條 園區人才工作局在每個工作月的最後一周,在松山湖(生態園)官網上對本批次通過審查的項目進行集中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包括後續整個項目有效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如對公示內容有異議,均可向園區人才工作局反映或投訴。投訴應提交標註實名(公司名稱及蓋章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複印件)的異議書及支持異議的證據。園區人才工作局在接到社會反映或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做出處理,並將核實結果和處理情況向反映或投訴方做出公開答覆。反映或投訴理由成立的,由園區人才工作局重新出具審查意見,並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報單位。
第二十條 對於公示無異議和社會反映或投訴理由不成立的申報項目,由園區人才工作局集中按批次及時逐層報分管領導、黨政聯席會議審批。經黨政聯席會議審定同意後,園區人才工作局在5個工作日內將批覆意見下達給申報單位。
第四章 資金執行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獲得創業啟動資金資助的申報單位在獲得首期資助資金第七個月,向園區人才工作局提交《東莞松山湖(生態園)港澳青年人才創新創業項目創業啟動資助資金使用自查報告》(見附件1.3),如實申報資金使用情況。對資金使用存疑的,園區人才工作局有權要求申報單位提交相應原始憑證進行詳細核查。園區人才工作局將根據自查報告結果,決定後續資金的撥付。項目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申報單位向園區人才工作局提交項目執行總結。園區人才工作局自行或組織專家對自查報告和總結進行審查。拒不提交項目執行總結的,取消申報單位園區各類扶持政策申報資格。
第二十二條 資金撥付流程:
(一)申请单位在接到批覆意见一周内,根据下达的批覆意见,向园区人才工作局提交《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见附件1.4),申请资助资金。在享受专项资金各款资助期间,申报单位就同一项目同类事项申报并获得市级及以上政策资助,应在园区下期补贴发放前,向园区人才工作局提交获批文件,并在《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资助金额”一栏中标註和自动扣减。
(二)人才工作局对《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名审批后交园区财政分局。
(叁)园区财政分局根据批覆意见和审批通过的《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以及下款规定的支付方式,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三條 支付方式:
(一)创业啟动资金根据专家评分确定各项目具体资助金额,原则上分2次支付。首次支付资助总金额的70%,首期补助金到账半年且项目创业团队提交《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创业啟动资助资金使用自查报告》后支付餘额30%。
(二)办公场地和住房租金补贴採取“先缴后补”方式,按批次予以审批额度一次性支付。
补贴期从租赁合同生效后的实际支付日期开始计算,共2年。滞纳金、管理费不纳入补贴范围。每批次补贴的租金缴纳时间,截止到该批次申报工作月前一个月;首次缴纳不足3个月的应在下一批次申报;预缴租金的,预缴部分不给予租金补贴。申报公司连续一个月不在租赁场地办公的,以及申报单位(含住房)转租、转借的,不给予租金补贴。
办公场地租金补贴申报单位首次申报获批后,在2年补贴期内,每期提交《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凭申报批次期限内办公场地租金付款凭证(银行回单)和正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业主开具的在原办公地址正常营业证明,或单位承诺书(承诺本单位在原址正常营业,无转租、退租情况),按批次向园区人才工作局申领。
住房租金申报单位首次申报获批后,在2年补贴期内,每期提交《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凭申报批次期限内住房租金付款凭证(银行回单)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业主开具的在原租房地址正常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承诺由本人居住,无转租、退租情况),按批次向园区人才工作局申领。
(叁)培训补贴、参展补贴、贷款贴息採取“事后报销”方式,按批次予以审批额度一次性支付。
(四)投资补贴按批次予以审批额度一次性支付。
上述各款中,《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只需提交一套。
第二十四條 對於享受本辦法創業啟動資金資助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做好財政資助資金的核算管理。
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準则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会计处理,落实专账管理制度,对每一个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原则上应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项目请款和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準,做好项目投资经费核算,各类费用的支出比例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执行,严禁项目承担单位将与该项目实施不相关的业务接待费、行政管理费、办公费、设备资产购置费、捐款、赞助费等纳入项目投资经费核算范围。
申报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部門負責人及相關經辦人等實行問責:
(一)由於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申报资格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并最终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没有严格贯彻执行专项资金资助公示制度的;
(叁)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為,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确需问责的。
第二十六條 問責的方式主要分為: 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具體如下:
(一)给专项资金造成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二)给专项资金造成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予以责令公开道歉或停职检查;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叁)给专项资金造成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予以责令公开道歉或停职检查;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條 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廉潔紀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截留、挪用、擠占、貪污、私分專項資金,或者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對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通過檢舉、控告、審計、查辦案件或其他方式發現問責線索的,按幹部管理權限,由園區監察審計部門牽頭,會同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開展問責調查工作,提出問責建議,經園區分管領導審定後報管委會審批。問責建議經園區管委會批准後,由監察審計、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九條 獲資助的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業務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時或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由業務主管部門通知園區財政分局及時核減、停止撥付專項資助資金或由業務主管部門追繳已撥付的專項資助資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準的;
(二)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台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真实性的;
(叁)转移、侵佔或者挪用专项资助资金(奖励、贷款贴息资金、租金补贴等除外)、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投入经费核算范围的;
(四)项目组织实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完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园区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獲資助的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業務主管部門通知園區財政分局停止撥付財政資助資金,並追繳已撥付的財政資助資金,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對項目承擔單位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取消項目承擔單位3年內申報園區財政資助資金的資格,並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
(二)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叁)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四)将已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园区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园区立项资助的。
第三十一條 參與本專項資金項目審查、評審、驗收、績效評價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和有關專家發生重大過錯和違法違規行為時,按以下方式處置:
(一)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提出的评估意见存在重大问题或明显漏洞、严重失实的,可视情节轻重,以园区管委会名义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财政资金资助项目评估资格、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諮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採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涉嫌犯罪(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為的,参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相關條文與現行其它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如有衝突,如無特別說明,應以上位法和制定主體層級較高的文件內容為準。如與園區此前制定的相關規範性文件有衝突,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園區人才工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由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1.1.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申请表;
1.2.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1.3.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港澳青年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创业啟动资助资金使用自查报告;
1.4.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